• slider image 342
:::
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0-11-10 | 點閱數: 665

為因應本市各級學校因各類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造成校園(校舍)受損,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茲制定相關處置原則,俾利災害處理時有所依循。

處置原則

(一)校園(校舍)安全評估。

(二)調整教學地點及課程。

(三)學生移轉安置。

 (四) 災害應變教學場所及教學器材整備與分配。

執行要點

(一)校園(校舍)安全評估:

1、由校方初步檢視校園及校舍災損狀況,並填具校園建築管理檢核表(附件 1)。

2、非關鍵物結構安全之災損,校方可即時排除部分應優先處理。

3、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應立即停止使用,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和設置封鎖線,並通報本府教育局及相關權責機關尋求協助。

4、本府教育局或相關權責機關邀集專業技師到場評估,判斷是否有危險之虞及研商後續處置方式。

(二)調整教學地點及課程:

1、校內建物經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應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拉封鎖線並禁止人員進入。

2、封鎖之建物(或場所)若影響學生上課使用,應立即盤點校內現有空間調整上課地點,並視情況調整課程師資,必要時報請教育局同意。

(三)學生移轉安置:

1、若校園(校舍)經評估後不宜再作為教學場所,或現有安全之教室空間不敷使用時,則應將學生轉移安置於校外地點上課。

2學生轉移安置部分:

  1. 校方提供名單及相關資料。
  2. 本府教育局負責統整各學校情況,並協調安排轉移安置場所(鄰近可提供空間之學校或其他單位閒置空間)
  3. 課程師資部分仍請學校安排調整,必要時報請本府教育局同意。

(四)災害應變教學場所及教學器材整備與分配:

  1. 由校方於平時清查鄰近可轉移安置場所清冊並與社區建立協助機制。
  2. 盤點轉移安置於校外地點上課時必須教學相關設備(白板、課桌椅等)並詳列清冊,俾利及時掌握空間、器材整備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