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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陳昳帆 - 學生競賽 | 2019-03-04 | 點閱數: 2099

桃園市八德區大成國小 107 學年度班際體育競賽   【躲避球規則】

108/02/15

一、球    員:

  1. 球隊球員男生隊與女生隊各 10人,延長比賽時混合性別派出 10 人。延長賽程其中單一性別至少 5 人。
  2. 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 1人以上。
  3. 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 球員被判「退場」(紅牌)時,該員不得繼續參加本場剩餘時間比賽。
  5. 球員經裁判會議判定「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時    間:

  1. 每局比賽 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
  2. 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3. 比賽結束時,以副審裁判之哨音為準。
  4. 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5. 比賽結束前一分鐘由副審報時提醒

     

勝    負:

  1. 以每局結束時,採計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 比賽方式採二局總分制。
  3. 和局時,採男女混合賽決定勝負,和局時間到未分勝負,採 「驟死賽」(重新跳球後,以先出局之隊伍為負。)

                 

跳    球:

  1. 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以猜拳方式選擇場區。
  2. 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 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
  3. 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
  4. 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但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不在此限。
  5. 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出    局:

  1. 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
  2. 對隊攻擊,守隊 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 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4. 補救接球過程中,對隊球員有人犯規,視同補救接球成功,最先觸球者不判出局。


                 

通    則:

  1. 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 禁止同隊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 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 4次為限。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4. 禁止頭臉攻擊:攻隊直接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
  5.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頭髮、髮帶、頭巾- - - -),擊中有效。          
  6. 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空中彈跳之球,必須由球員自己以雙手取得)。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
  7. 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
  8. 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9. 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
  10. 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直接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1. 「出局」球員於出場途中;或「生還」之球員於死球區,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2. 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違反運動精神行為。(違者以技術犯規論)

    *「技術犯規」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牌)、「退場」(紅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

     

進出場:

  1. 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非故意不追究)。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

  2. 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呼拉圈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如控球權為對隊時,判罰該球員技術犯規。(追究內、外場球員進出犯規時,應考慮「得利條款」)。
  3. 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需以 10秒內進入生還圈,如再度觸球,應予放棄生還論。(無論是故意或非故意)
  4. 和比賽結束訊號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 1人時不能生還;但對方內場最後 1 人為外場擊觸出局時,可以生還。比數以 10 : 0 計)

     

發球權:

  1. 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觸球或擲球出界(含內場球員被攻擊觸身),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舉手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 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2. 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接球時,由該內場球員取得發球權。
  3. 雙方內場球員同時接球時,由雙方接球球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4. 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5. 控球員故意延遲比賽,應判「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6. 對隊攻擊,守隊 2人以上觸球而接住球時,判定場內互傳,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之立即判決,如反而造成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予)判罰。但技術犯規部分應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