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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達 - 一般公告 | 2023-01-16 | 點閱數: 211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 月 1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20000131A 號函辦理

有關 112 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1.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2.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3.因同一事蹟曾獲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4.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 111 年 3 月起至 112 年 2 月底

5.公務機關或人員 5 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 3 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6.事蹟不符合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7.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各單位於推動拒毒預防相關工作時,倘有適合表揚之有功人士、團體,請填具推薦表 1 式 3 份、推薦名冊 1 份,併附電子檔( word 或 ODF 檔,以電子郵件傳送)及 25 頁以內佐證資料( 1 份),於 111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一)前逕送本局,無薦送者毋須回復,逾期不受理

表揚方式: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 2 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