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1 月 3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167359 號函辦 理。 |
二、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 111 年 11 月 28 日公布調整現行防疫措施,自 111 年 12 月 1 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取消室外空間及室外場所,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 |
三、 | 本局配合指揮中心及教育部調整校園 COVID-19 防疫措施,調整如下: |
(一) | 學校室外空間(室外場所,含走廊及風雨球場等)取消應全程配戴口罩之規定;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應全程配戴口罩。 |
(二) | 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進行致詞、演講、講課、拍攝、個人/團體照或進行運動、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等時,倘無呼吸道症狀且能維持活動空間通風下,可以不配戴口罩,惟於課程及活動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配戴口罩。 |
(三) | 教師若配戴口罩講課時,倘學生有特殊教學需求,得以透明口罩替代,以避免學生(如聽障生)因教師配戴口罩影響口唇辨識。 |
四、 | 請貴校(園)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如注意手部清潔消毒、正確洗手、遵守咳嗽禮節等),落實生病不上班、不上課,並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
五、 | 餘校園防疫措施仍請依本局 111 年 8 月 29 日桃教體字第 1110080648 號函、 111 年 9 月 30 日桃教體字第 1110093027 號函、 111 年 10 月 12 日桃教體字第 1110097154 號函、 111 年 10 月 13 日桃教體字第 1110097855 號函、 111 年 11 月 2 日桃教體字第 1110104577 號函、 111 年 11 月 11 日桃教體字第 1110109202 號及 111 年 11 月 11 日桃教體字第 1110109625 號函(諒達)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