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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林佩樺 - 教師相關 | 2022-10-22 | 點閱數: 189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111 年 10 月 7 日桃客文字第 1110012515 號函暨本市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    按本要點第 7 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    於所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二)    由本府客家事務局或該員工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於公開場合表揚,並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予以嘉勉。同要點第 8 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行政獎勵:
1、    通過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2、    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
3、    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
三、    次依本要點第 12 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應於合格證書或學習時數證明核發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開文件影本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逕依權責辦理之。爰此,請給予通過客語認證之所屬員適當獎勵,並逕自辦理本案相關敘獎事宜。
四、    又依本要點第 9 點規定,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下列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一)    通過初級認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    已就同一級別認證申請相關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五、    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請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前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府客家事務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
六、    倘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本府客家事務局承辦人張凌蒲先生,電話 03-4096682 分機 2010 。
七、    檢附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 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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