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學校於辦理活動時,利用他人著作,應遵循著作權法規定,以避免侵害他人權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 111 年 9 月 16 日收受民眾陳情辦理。 |
二、 | 查著作權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 46 條之一第 1 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及同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三、 | 次查著作權法第 64 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四、 | 因現代網路發達,許多學校為增加曝光率,於網路平台建立粉絲專頁,並製作海報或貼文進行宣傳,可能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且未註明出處,致使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衍生相關爭議問題。 |
五、 | 請學校檢視活動內容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形,如有,則應依上開規定補正出處,或將內容撤除後,速向著作權人請求授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