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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2-07-06 | 點閱數: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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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度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校園性別事
件第 2 次聯繫會議」宣導事項
一、 有 關 教育部製作「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教學
影片」 ,依處 理順序包含「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調查處置階
段」、「行為人心理輔導 及性平教育階段」等三部分,請 轉達所
屬 周知,以熟 悉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影片
網址: https://reurl.cc/6ZkVKV)。
二、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業於 111 年 6 月 1 日施行,請 依 據 教育部
所訂 「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
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 (如 附件 )辦理,並
提供被害學生必要的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另為落
實 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 請 針對課程教學、事件處
理、 諮商輔導等不同層面辦理跟蹤騷擾防制議題相關之研習活
動,以強化學校 相關人員之必備知能。
三、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1 日臺教學 (三 )字第 1110029777 號函
示, 有關執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行為人心理輔
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 範圍
(一)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 )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略
以:學校、主 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 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
為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 受心理輔
導之處置」與「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
屬性平 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二) 參照 教育部 107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 (三 )字第 1070000950 號
書函略以,學校 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
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 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
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 訊,以利
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上開必要資訊
之申請 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
會 )審酌評估提供之 範圍內容,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
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 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
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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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 8 小時之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應命
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
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
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
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四、 有關數位/網路性私密影像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法制化作業,相
關配套修法之重點如衛生福利部所提供之簡報資料(如附件),
請學校多加利用進行宣導,並再次提醒「五不四要防護原則」
(「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
笑被害」, 以及「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
檢舉對方」),認知自己與他人的身體界限,提升媒體識讀能
力,強化法治觀念,讓學生不要成為網路性暴力的加害者及被
害者,保護自己、尊重他人。
五、 另行政院業於 111 年 3 月 10 日透過跨部會修法,通過修正行政
院版本「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4 部法規,以防治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氾濫,請學校務必加強相關防治教育,提
醒學生「五不四要防護原則」,並保障遭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
被害學生權益及人身安全。
六、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6 日召開第 10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
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 3 次會議決定事項,有關教育部 106 年 7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103361 號所訂「得由學校性平會
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由學校指定
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
調查程序」之作法,以減低學校實務處理之困擾。
七、 因應住宿型學校、慈輝班、體育班及原住民族地區學校之特殊
性質,請加強性侵害案件之防治策略、扎根性別平等教育、發
展防治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淩教案、落實通報機制及救助管
道及事後監督追蹤作為,以營造安全友善學習環境。
八、 有關體育班或運動團隊因特殊文化氛圍,教練與學生之間常存
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或是運動教練執行教學、指導、訓練、
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未能尊重學生的性
或身體自主權與人格尊嚴;或未能以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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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訓練學生之目的,而發展有違專業倫
理之關係,爰請務必強化運動教練專業倫理及性別平等教育知
能,並建立運動團隊法制化管理,以確實維護學生權益。
九、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051229 號函略
以,有關性侵害、性剝削通報事件行為人為學生者,衛生福利
部(下稱該部)將透過該部「保護資訊系統」之轉介知會,轉請
學校提供涉案學生輔導,以預防其行為再發生;另未來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如接獲疑似性侵害案件相對人身分為
老師、教職員工或志工時,亦將透過該系統轉介知會予行為人
服務學校之所屬教育主管機關,以避免再發生學校服務人員對
兒少的性不當對待行為。
十、 因應 108 年 6 月 19 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觸法兒童改由教
育及社政輔導,另依據 111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通過「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 12 條規定,(社政)主管機關知悉性侵害
犯罪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教育)權責機
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爰學校知悉學生為性侵害行為人時,應針
對涉案學生啟動校園三級輔導機制,預防其再次發生性侵害行
為;另各地方政府獲悉學校之教職員工為疑似性侵害案件行為
人時,應通知學校,學校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啟動後續性
平處理程序,以確實維護學生權益。
十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4 月 11 日召開 111 年第 1 次重大性
侵害事件個案檢討會議決議,有關安置處所發生安置兒少期間
的性侵害事件,鑑於該等事件同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各直
轄市、縣市家防中心受理該等案件應邀請學校共同參與討論被
害人和行為人之輔導計畫,啟動校園三級預防輔導機制,爰學
校配合辦理,以提升防治效能。
十二、 常見學校通報窗口於「校安通報表」或於「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檔案資料
時,仍是敘寫「加強兩性教育」。惟依性平法第 2 條第 1 款規
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
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
等。」,為符應性平法之精神及定義,請學校宣導,應改為「加
強性別平等教育」。
十三、 依據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 111 年 5 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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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有關經社文公約第 61 點次,「審查
委員會對少女懷孕的現象,包括母親年齡的下降的趨勢表示關
切。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幼齡母親繼續接
受教育。」,請確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
性平法第 14 條之 1 之規定,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積極維護懷孕
學生受教權益。
十四、 為達到 CEDAW 點次 25(b)「於女性代表不足或仍居不利處
境的領域中施行新的暫行特別措施」,請學校聘任一級主管時,
在受聘者之專長等條件相同下,優先考量聘任單一性別過低之
主管,以達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十五、 請學校於知悉特殊教育學生疑似遭受不當管教、體罰或霸凌
事件時,外聘學者專家可聘請具特殊教育背景之人員擔任調查
委員,以俾周延處理特殊教育學生案件,並依據其特殊需求給
予適宜之輔導、協助措施。
十六、 有關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或程序終結
後能行使之權益,說明如下:
(一)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 條第 1 項明定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調查,有關調
查報告之作成適用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
(二) 次查本法第 20 條所稱之當事人如下: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
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締結行
政契約之相對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對行
政機關陳情之人、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三) 又查本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
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
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
人。」;另查本法第 46 條規定略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四) 綜上,有關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或
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為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除有本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者外,學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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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拒絕,以保障其權益。
(五) 另教育部國教署也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 54 條之 1
修正,刻正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中增訂申訴人及再申訴人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