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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9-02-18 | 點閱數: 1227

說明: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108 年 2 月 14 日桃市榮處字第 1080001896 號函及輔導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規定(附件一)辦理。
二、為提供弱勢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申請,倘若學生家庭狀況符合前開要點第二點各款情形,請填具「例假日及寒暑假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日數證明單」(附件二)。若符合第二點第四款情形,請導師填具「導師認定納入學校午餐補助證明單」(附件三),加蓋學校處室章戳後,交予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三、補助金申請作業時間自 108 年 3 月 1 日起至同年 4 月 1 日止。
四、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4 條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華民國 107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寒假 10 日(不含例假日)及例假日 61 日(1 月至 6 月)共計 71 日,最高以補助 71 日,新臺幣 5,680 元為原則。
五、為秉持排富原則,申請榮民若領有退休俸,學校須確認是否為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並請導師衡酌學生家訪情形開立證明單。
六、本案倘有疑問者,請逕洽承辦人:王麗娟小姐,電話: 4375863 。

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規定如附檔

1080218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