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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2-03-03 | 點閱數: 375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情,爰請貴校落實上開法規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倘貴校知悉疑有教師體罰案件肇生,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一)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 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兒少法第 100 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承上,疑似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則應依下列法規辦理:
(一) 處理流程: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4 條。
2、 行政程序法第 6 節。
(二) 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1、 教師法第 4 章略以: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
3、 兒少法第 97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4、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42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請貴校確實依規進行校安及事涉兒少法案件同步社政通報,俾利處理程序完善。
  綜上,為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貴校確依上開規定處理教師體罰事件,並積極辦理教師輔導與正向管教增能研習,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並利用相關會議、研習及座談會中宣導正向管教,俾利創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