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2 月 1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016326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辦 理。 |
二、 | 本案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請確依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依旨揭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於期限內向本局提 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學業優秀獎學金: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若原住民學生數較多請各校依原住民學生數之 5%送審)。 |
(二) | 才藝優秀獎學金: |
1、 | 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貴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請於 111 年 3 月 21 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法受理),向學校提出申請。 |
2、 | 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10 年 4 月 16 日 後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 才藝競賽獲獎證件文件影本。 |
3、 | 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之申請人需檢附 110 年 4 月 16 日後 參加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 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證件文件影本。 |
四、 | 請貴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 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
五、 | 有關本計畫申請作業,本局補充提醒說明如下: |
(一) | 旨案計畫所訂之身分證明文件,係足以證明該生原住民身 分者。 |
(二) | 本獎學金申請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 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 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
(三) | 略。 |
(四) | 申請資格中有關「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 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 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 旨案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
六、 | 檢附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 點、 110 學年度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 生獎學金實施計畫及原住民優秀獎學金辦理流程及申請書各 1 份供參。 |
七、 | 相關問題請洽本局高中科承辦人,(03)332-2101 分機 75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