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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林佩樺 - 教師相關 | 2022-02-11 | 點閱數: 36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第五點略以:「…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暨本局 111 年 1 月 11 日召開因應中央政策之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教育專案會議紀錄辦理。
二、    為鼓勵本市各高國中小教師取得語言認證並實際授課,本局予以敘獎,方式說明如下:
(一)    計算區間:自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計算。
(二)    對象: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現職教師(包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取得以下本土語認證且於學校教授該語言者:
1、    閩南語 : 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含中高級)證書或取得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中高級以上(含中高級)證書 。
2、    客語:取得客家委員會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含中高級)證書。
3、    原住民族語: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含高級)合格證書。
(三)    敘獎額度:連續 2 學期每週教授 2 至 6 節課者敘嘉獎一次;教授 7 節課以上得敘嘉獎二次,並於學期結束後 1 個月內,由學校函報教師授課名單、教師課表及本土語認證影本予本局辦理核敘。
三、    本案准予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規定授權學校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教職員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