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42
:::
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1-10-13 | 點閱數: 657

一、 教育部業以 110 年 7 月 23 日臺教學 (三 )字 第 1100072134B 號令 (本局 110 年 7 月 26 日 桃教學字第 1100064626 號 函計達 )修正發布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請 各校 確依 本要點 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1 條之 規定 落實維護懷孕學生相關權益。
二、 教育部業以 110年 7 月 9 日臺教學 (三 )字第 1100078762 號函 (本局 110 年 7 月 12 日 桃教學字第 1100060275 號 函計達 ),轉知「數位 /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學校 校 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 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雙 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應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通報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至遲 不得超 過 24 小時。爰數位 網路性別暴力事件, 應依性平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為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 適用(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110 年 5 月 7 日 109 年度大字第 5 號裁定),教 育部業以 110 年 7 月 1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00085171 號函 (本局 110 年 7 月 15 日 桃教學字第 1100061379 號 函計達 ),檢送「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 因應措施」 ,請 各校 參照辦理。
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109 學年度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 課程教 學教案示例共計 33 件, 公告於資源中心網站(http://gender.nhes.edu.tw/)之「教案專區」,請 各校 參考運用。
五、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19 日臺教學 (三 )字第 1100096531 號函釋 (本局 110 年 7 月 26 日 桃教學字第 1100063223 號 函計達 )略以,校 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遭解聘之教師,倘學校依據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決 議需執行處置,則其後續處置之追蹤執行,學校應依據同條第 6 項規定辦 理。次查性平法 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行為人違反第 25 條第 6 項不配 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 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爰不因行為人解聘(喪失教 師身分),而停止處置之追蹤執行。
六、 請各 校依性平法第 10 條規定,落實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七、 依據 性平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 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 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 即通報之性平案件 至遲應於 4 個月內完成結案作 業 。
八、 教育部發行《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係 以 推廣性別平等 教育、深究性別重要議題、鼓勵性別學術研究議題、鼓勵性別學術研究為目的為目的,該季刊除紙本外,該季刊除紙本外電子電子全文並登載於教全文並登載於教育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網址: https://www.gender.edu.tw/ ),路,路徑:徑:首頁首頁/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期刊期刊/性別平等教育季刊性別平等教育季刊),,請請各校各校多多加加宣導宣導(含含運用於對家長之宣導運用於對家長之宣導)及及運用於運用於研習課程研習課程、、教學研討、讀書會、教學研討、讀書會、發展教案發展教案等,期發揮該季刊之效益,提升等,期發揮該季刊之效益,提升學校人員學校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與專業。之性別平等意識與專業。
九、 重申重申學校應依性平法第學校應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項規定辦理,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查處理,任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十、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該辦法)」已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該辦法)」已於 110 年年 7 月月 28 日修正發布,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日修正發布,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 109 年年 7 月月 21 日修正日修正發發 布,其中增訂教師、職員、工友及修正校園霸凌定義,擴大該準則適布,其中增訂教師、職員、工友及修正校園霸凌定義,擴大該準則適用範用範 圍至教師。考量教師如有是類情形,其圍至教師。考量教師如有是類情形,其情節較違法處罰學生或對學情節較違法處罰學生或對學生為不生為不 當管教者而言,應屬較重之行為。縱未符合教師法規定應循不適當管教者而言,應屬較重之行為。縱未符合教師法規定應循不適任教師處任教師處 理機制予以汰除之情形,其考核亦應予以適當之處理,爰於該理機制予以汰除之情形,其考核亦應予以適當之處理,爰於該辦法第辦法第 3 款,增訂「體罰、霸凌」情形,又教師倘有體罰、霸凌、不當款,增訂「體罰、霸凌」情形,又教師倘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管教或其他 違法處罰學生情形,本即不符合該辦法第違法處罰學生情形,本即不符合該辦法第 4 條第條第 1 項第項第 1 款款第第 2 目所定目所定 「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十一、 依教育部依教育部 109 年年 12 月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50816 號函略以,依高號函略以,依高級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遺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遺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僅有員僅有 3 或或 5 人,校事會議代表僅人,校事會議代表僅 5 人,由小組成員歷經人,由小組成員歷經 l 個月調查或個月調查或 2 個月輔導完個月輔導完成成報告並應推派代表列席校事會議或專審會中說明,對於待決事件於報報告並應推派代表列席校事會議或專審會中說明,對於待決事件於報告中告中已有定見或預設立場,如擔任同一案件之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已有定見或預設立場,如擔任同一案件之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難員,難期於審議過程中維持客觀立場,致其審議決定可能遭受質疑偏頗期於審議過程中維持客觀立場,致其審議決定可能遭受質疑偏頗之虞。是之虞。是以,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不宜擔任同一案件調查小組或以,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不宜擔任同一案件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輔導小組成員。至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程序中,遇有員。至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程序中,遇有迴避事由,則迴避事由,則請依行政程序法第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條及第 33 條規定辦理。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