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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1-09-16 | 點閱數: 769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辦理。
二、 依前開法令規定,各校需辦理之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摘錄如下: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二)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 4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又其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1、 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2、 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3、 性別平等之教育。
4、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5、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6、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7、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8、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9、 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三)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其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1、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2、 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3、 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4、 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5、 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0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三、 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規劃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並可結合社政、警政、衛政及民間團體資源辦理,以增進學生自我保護知能,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