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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陳宏嘉 - 一般公告 | 2021-05-07 | 點閱數: 5968
說明:  
一、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辦理。
二、 為維護學生視力,請貴校對於高度近視( 500 度以上)師生建立高關懷名冊,並持續追蹤。
三、 另有關課堂中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時,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且學童座位第一排桌前沿距離螢幕應至少 2 公尺。
四、 請貴校重新檢視教室照(明)度及視力檢查環境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關教室照明:
1、 桌面照度不低於 500 勒克斯 (Lux),黑板面照度不低於 750 勒克斯(Lux)。
2、 室內照度要均勻,照明器具應可分段分排明滅控制,於採光充足時逐排關閉靠窗之照明器具。如有配合教學媒體之需,得予前段照明器具設置獨立之開關。
3、 室內電扇與燈具應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因電扇葉片擋住燈具,發生電扇轉動時燈光明滅閃爍現象。
4、 有遮光需求時,所使用之簾幕應具備防燄效果。
(二) 有關視力檢查:
1、 以視力表篩檢學生遠方中心視力狀況時,測試距離 C 字表為 5 公尺、 E 字表為 6 公尺,另請注意檢測視力表周圍應空曠整潔無堆放雜物,避免影響檢測結果。
2、 視力檢查表的掛置高度,以視標 1.0 處與受檢者眼睛略同高即可。
3、 視力檢查表的照明度,應有 500-700 米燭光( Lux )。檢查室的光線不可低於其十分之一,並注意受檢者之視野內最好不要有窗戶或其他太亮的光源。
4、 視力篩檢所使用之遮眼器應妥善清潔、消毒(或外加紙套),以避免傳染眼疾;亦可用不透明白紙板,每人 1 片遮眼。若直接以受檢者之手掌遮眼,應注意手部之清潔,避免壓迫眼球,並留心指縫是否闔緊。
五、 有關教室及健康中心照(明)度測量方式可參考教育部「學校照明節能改善參考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