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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1-03-15 | 點閱數: 543
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旨揭原則第 2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民中學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第 2 項)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第 3 項)學生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請各校務必於上放學時間妥適規劃安全維護人力,並依所定作息時間準時上放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