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42
:::
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1-01-27 | 點閱數: 869

壹、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
等教育」等十九項議題,爰學校應將性平教育議題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融
入於學校正式、非正式與潛在課程中,讓學生透過不同課程之設計, 在不
同領域及面向瞭解性別平等議題的內涵。 相關資源請各校 運用。
一、「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CIRN),統整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教案與教學資源 (網址:
https://cirn.moe.edu.tw/Facet/Home/index.aspx?HtmlName=Home&)。
二、 108 年度出版「可『融』可『主』的性別平等教育」專書,彙編性別
平等教育議題教案,以提供國中小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之參
考,提升學生性別尊重與平等之概念。
貳、若於使用網路時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或網路匿名毀謗、網路謠言中
傷之資訊,可透過由跨部門機構成立之網路不當內容申訴系統 (iWIN),網
址: https://i.win.org.tw/iWIN/ iWIN/,立即進行線上舉報,提升 網路不當言
論與內容下架之時效性,杜絕網路霸凌及預防更多不幸事件之發生。
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積極保護當事人隱私並避免遭受二次傷害,請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第 16 條兒童隱私的保護兒童有權在隱
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方面受到保護,免受誹謗或中傷 )等規定辦理。面對
新聞媒體詢問可參酌衛生福利部 106 年 11 月 30 日衛部護字第 1061461269 號函頒

之「社政主管機關處理保護性案件新聞回應指引」妥適回應。

肆、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151773 號函,為積極落實
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2 條規定
「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及維護調查專業品質,各級學校性平會成立
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建議如下:
一、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宜占
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事件時,
宜全數為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伍、依據 109 年 11 月 23 日教育部第 9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
治組第 6 次會議決議,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學校依據性
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應命行為 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
「接受 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倘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 不
配合執行該處置,得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裁罰 據
此,上開課程之執行具強制力,已有處分之性質,故不應交由學校諮商輔
導人員教師執行,以避免造成該等人員專業助人角色之衝突。
陸、各校性平會應確實推動行政組織與運作、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

教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與處理之性別平等教育四大面向,深
化全體教職員工生之校園性別平等意識。透過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
學與教育宣導,強化學生性別意識與身體保 護知能,提升學校師生與家長
尊重且友善對待他人,並能及早預防及發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以建構和諧關懷、安全尊重的友善校園環境。
柒、重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5 條規定略以,學校應定
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
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
期工作報告事項,請確實辦理。另學生為最主要之校園使用者,爰請各校
進行檢視說明會時,邀請學生參與並適時納入學生意見,讓校園空間安全
檢視更臻周全。
捌、建議各校 不宜由代理教師擔任性平業務承辦 人員,以維持性平業務辦理之
穩定性。
玖、教育部已於 10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其中針對第 15 點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及第 22 點 (教師之一
般管教措施 )規範進行修正,請各校依該注意事項內容及循民主程序、學校
特性等實施修正,並將修正後之「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公佈於學校網站
週知。
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28
日公布,在該辦法中已明定接獲疑似體罰案件時釐明妥處的相關程序,其
中包含初步判斷陳情案件類型的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成員組成及後續調查流
程 等。請學校於處理類案時務必依法定調查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