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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應落實禁菸管理及宣導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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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20-12-01 | 點閱數: 890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 109 年 11 月 25 日桃衛健字第 1090137546 號函辦理。
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 109 年「菸害防制法成效研究計畫」之專家實地考評結果中發現,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場所有多起發現菸蒂等違規樣態。
三、
為防止兒童及青少年接觸任何菸品,請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落實禁菸管理及宣導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擴大校園菸害防制宣導活動,營造無菸校園環境,以強化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宣導事項如下:
(一)
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稱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
請加強檢視學校場所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場所前需能查見禁菸標誌),並加強勸阻吸菸行為,校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或任何熄菸器物),禁菸場所應不得出現菸蒂(諸如樓梯間、廁所、工具機房、操場、花圃、水溝及走道等處需加強檢查),並得隨時清潔,落實學校全面禁菸規定。學校如有工程施工,亦請加強施工人員之菸害防制宣導,本府衛生局將不定期派員前往抽查。
(三)
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
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違者依同法第 29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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