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作業,意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義務之主體,通報時限係以前列人員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告知通報單位辦理通報作業,並無授權前列人員「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違者將依「性平法」第 36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倘逾時通報或隱匿證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法應予以解聘或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