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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陳怡慧 - 一般公告 | 2020-11-26 | 點閱數: 117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134402 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確依下列規定積極妥慎辦理:
(一) 依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又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已明定 IEP 記載內容事項及參與 IEP 之人員,其中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二) 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規劃及調整課程,提供學生適性學習。並該實施規範亦有明定訂定 IEP 內容、過程及行政程序等規定, IEP 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 IEP 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時,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三、 爰請學校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及「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落實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事宜,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