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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陳怡慧 - 一般公告 | 2020-11-24 | 點閱數: 1214
主旨: 檢送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人數處理原則」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1 月 3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90147090 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 109 年 9 月 29 日頒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十學年度起六學年內,逐年調降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得超過二十六人。」。
三、 次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因應少子女化調整班級人數處理原則」第 3 點略以,各教育階段班級人數調整原則,說明如下:
(一) 國民小學階段: 3 年級自 110 學年度起以 28 人編班,逐年調降 1 人,至 112 學年度以 26 人編班;自 115 學年度起,各年級編班人數均為 26 人。
(二) 國民中學階段: 7 年級自 110 學年度起以 29 人編班,逐年調降 1 人,至 113 學年度以 26 人編班;自 115 學年度起,各年級編班人數均為 26 人。
四、 為配合前開標準修正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上限規定,併衡酌充分保障學生報考機會,本市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110 學年度起鑑定招生新生名額,依上開說明三原則辦理;其餘年級,依本府 108 年 10 月 18 日府教特字第 1080257642 號函略以,招收插班生部分(國小三升四、四升五及五升六年級,國中七升八及八升九年級),扣除因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之人數後,應全數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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