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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0-11-09 | 點閱數: 999
請各員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五點、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五、處罰之正當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
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
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
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
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
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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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 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 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