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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張達達 - 一般公告 | 2020-10-12 | 點閱數: 737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第 6 點、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 。」行政院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行政院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類型案例、可爰引之 CEDAW 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就民眾部分,採 Q&A 方式編訂,引導民眾瞭解 CEDAW 條文進而引用,並搭配案例說明,便於民眾參考援用

請貴校將旨揭指引及案例(民眾版)上載相關申請(訴)及性別平等網頁,有關申請(訴)表件宜併提供相關資訊並主動告知申請(訴)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