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兒少保護通報逾時相關罰則及懲處說明如下: (一)倘社政通報逾時,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及第 100 條,移送社會局進行裁處。 (二)倘校安通報逾時,將視情節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私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進行行政懲處及督導。 旨揭檔案已同步公告於本局網站/業務專區/學輔校安室/最新消息(https://www.tyc.edu.tw/home.jsp?id=176&parentpath=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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