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第 1 項略以:「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同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略以:「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請參考安全騎乘自行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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