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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劉凱絜 - 一般公告 | 2020-09-04 | 點閱數: 108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3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103431 號函, 可以使用紙本三倍券至學校與補習班繳納,但線上支付不適用。

二、因代收機構(銀行、郵局、超商等)收取三倍券屬代收行為,學費收入不屬於該代收機構之營業項目,爰無法代收三倍券繳納學校及補習班費用。

三、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第八條規定,紙本三倍券之使用限制列有「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若學生一開始以三倍券繳納學雜費,遇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退費時則無法退費。

四、詳細內容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