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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林佩樺 - 教師相關 | 2020-09-03 | 點閱數: 62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99351 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109 年 8 月 21 日全教政字第 1090000106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8 月 6 日桃教中字第 1090067133 號函(諒達)辦理。
二、教師法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公布實施,相關法制程序已有重大修正,其涉及教師工作權及審議程序,修正幅度甚大。為使參與教評會及專審會審議之教師,習得新修正教師法之新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加開六場次研習活動,以利落實案件審議應兼顧程序與法制觀念。
三、本局同意貴屬人員參加旨揭研習期間,准予公假登記,所遺課務得依規定聘請代課教師並得支領代課鐘點,由學校預算-用人費用-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酬金項下支應,倘有不足再行向本局申請。
四、檢附國教署函文、教師會函文、研習計畫及場次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