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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唐先佑 - 獎助學金 | 2020-08-26 | 點閱數: 111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4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90112602 號函辦理。
二、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及重複領取者應請辦理繳回等規定。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向教務處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詳實填妥後於9 月 15 日(二)前交回至教務處註冊組。
如逾期交件者,將視主辦單位仍否接受補件。如因申請人(家長)逾期送件致影響權益者,由申請人(家長)自行負責。
四、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五、國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需留校備查,如尚未繳交者,請於開學後 3 日內補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註:如資料填寫或證明文件不實者,申請人(代理人)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