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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0-06-20 | 點閱數: 721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 47 條第 1 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 49 條第 1 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 51 條之情形。五、有第 56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另查同法第 100 條規定,違反第 53 條第 1 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三、復查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依法規通報事件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一般校安事件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四、爾來發生多起教育人員未依法定時限通報事件,請各校加強通報責任宣導,倘知悉兒少有受虐或不當對待(包含不當管教、體罰等),應依前開規定通報;另請留意通報非僅為學校通報人員之責任,且通報時限係以學校第一人(如導師、輔導教師等)知悉起算,請務必加強宣導,以維護兒少權益,並避免因逾時通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