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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張達達 - 一般公告 | 2019-03-14 | 點閱數: 2519

 

  • 對象:領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手冊上重新鑑定日期為空白者)
  • 換發日期:自 104年 7月 11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完成。
  • 換證程序:身心障礙手冊換證需回醫院進行鑑定,僅需備齊文件到本市各區公

              所辦理。

  • 應備文件:
    • 3個月內一吋照片 3張【若有拍照困難者亦可提供非 3個月內照片】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 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或簽名)。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因背面要蓋章故須為正本)。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 受理單位:
    • 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
    • 若因特殊狀況,無法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可採取郵寄申請;請備妥上述應備文件並完整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需簽名蓋章)、永久效期手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說明單(身心障礙者(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附上 28元掛號信件回郵,郵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身障科需求評估中心【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 901巷 49弄 91 號】辦理申請。
  • 未如期完成換證之影響
    •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 106條「……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 註銷後即不再享有任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例如:社會保險、津貼補助、照顧服務、稅務減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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