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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李逸松 - 一般公告 | 2026-08-17 | 點閱數: 21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8 月 7 日總處綜字第 1151001407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利各機關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案件時得以迅速掌握相關資源,業整合相關法令規定輯常見程序違誤態樣及常用工具等,於人事服務網建置旨揭專區(進入 https://ecpa.dgpa.gov.tw/首頁後,於應用系統點選「D 其他人事總處業務」),適用範圍為適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機關。
三、 至全部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之機關學校,因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已明定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相關規定,並定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是自該日起,上開機關學校人員之職場霸凌之申訴、調查及處理自應依職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建置「職場霸凌防治專區」,網址: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207/206868 )。又該等機關學校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是否受理及成立與否之決定如有不服,其後續救濟程序,係依其身分屬性分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職安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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