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 15 樓 承辦人:商借教官 張齡 電話: 3322101#7459 電子信箱: h0910910466@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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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八德區大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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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學字第 1150057652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五 ( 376735100E_1150057652_ATTACH1.pdf ) |
| 主旨: | 重申前令,請貴校於採購碎紙機時應審慎評估安全設計,以防範意外發生。 |
| 說明: |
| 一、 |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及本市 114 學年度校園安全通報事件辦理。 |
| 二、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精神,雇主(學校)應妥為規劃安全之設備與防護措施,且依同法第 29 條規定,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工作。學生非屬專業操作人員,各校應落實風險評估,避免學生接觸或操作具捲夾、切割危險之機具。 |
| 三、 | 各校有關機密文件或一般紙張銷毀工作,務必由教職員工親自執行,嚴禁要求或同意學生自行操作碎紙機等危險設備。 |
| 四、 | 建請本市各級學校,採購碎紙機時,參考下列評估原則: |
| (一) | 應審慎評估安全設計,如「具備防觸/感應自動停機功能」列為採購安全評估指標之一。 |
| (二) | 全面檢視校內現有之碎紙機具,若屬進紙口可直視鋼刀且無安全防護機制之高風險機型,應立即加強物理性防護措施並加註警語,或將其移置於學生絕對無法接觸之專用辦公空間。 |
| (三) | 加強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危險機具之安全使用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