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6 月 9 日桃教資字第 1150052892 號函暨教育部 115 年 6 月 5 日臺教資(一)字第 1152701618 號函。
二、 旨揭指引重視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與保護,強調在適當引導與陪伴下使用人工智慧;同時融入資訊倫理觀念,培養正確使用態度與責任意識,兼顧隱私保護與資訊安全,以促進人工智慧在教育場域中之正向發展與健全應用。
三、 請教師參採運用,以作為學校推動人工智慧教育、輔導學生學習、教師教學與專業成長、校長校務治理與領導,以及家長陪伴孩子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