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維護校園安全,重申各校執行文件銷毀等庶務工作時,嚴禁交由學生操作具危險性之機具(如碎紙機等),請查照辦理。 |
| 說明: |
| 一、 |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及本市 114 學年度校園安全通報事件辦理。 |
| 二、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精神,雇主(學校)應妥為規劃安全之設備與防護措施,且依同法第 29 條規定,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危險性工作。學生非屬專業操作人員,各校應落實風險評估,避免學生接觸或操作具捲夾、切割危險之機具。 |
| 三、 | 查本局轄管學校於 114 學年度,肇生兩起學生因協助文件銷毀,不慎將手指捲入碎紙機(型號經查均為:霸世牌 S-31S 型)之嚴重校安憾事。自即日起,各校有關機密文件或一般紙張銷毀工作,務必由教職員工親自執行,嚴禁要求或同意學生自行操作碎紙機等危險設備。 |
| 四、 | 針對前揭涉有安全疑慮之特定型號碎紙機,本局另副請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室)協助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