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業經本局以 114 年 9 月 10 日桃教小字第 1140086716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 1 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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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有通過認證的教師,務必於取得證書的一個月內將相關資料交給教務處教學組彙整
報名費補助,只有報考 B 卷、中高級(含中級)的同仁並完成考試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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