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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呂麗貞 - 一般公告 | 2025-09-04 | 點閱數: 88
說明:
一、 依據本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辦理。
二、 旨揭條例內容如下:
(一) 學校應優先使用低污染車輛。
(二) 學校應向教職員及學生宣導,優先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低污染車輛。
(三) 學校應依環境教育法實施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者,其課程應包含二小時以上相關氣候變遷主題。
(四)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團膳,應優先使用本市在地食材。
(五) 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配合推動淨零綠生活政策,優先採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減量標籤、臺灣木材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及有機農產品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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