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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5-06-13 | 點閱數: 9
一、 依據 114 年度第 2 次本市強化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網絡合作會議決議及本局 112 年 1 月 9 日桃教學字第 1120001865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三、 次依同法第 104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 重申倘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屬專業人員有需求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請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以維護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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