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因應 114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工作,請各校務必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體育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及融合式體育課程實施一案,請配合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及 114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辦理,另本局 113 年 4 月 30 日桃教特字第 1130036845 號暨同年 5 月 31 日桃教特字第 1130036845 號函諒達。 |
二、 | 有關適應體育的內容包含發展活動、訓練、遊戲、韻律與運動, 且須適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體育需要;身心障礙學生可藉由適 應體育課程中享受較高品質的運動或身體活動,進而促進身 心方面的全人健康。 |
三、 | 本案請貴校務必配合辦理以下項目: |
(一) | 適應體育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依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適應體育服務。爰請貴校應視特殊教育學生需 求,研擬及執行適應體育服務,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 IEP)會議討論及納入 IEP 中。 |
(二) | 實施融合式體育課程:依據 114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請依 IEP 實施融合式體 育課程,促進體育教師與特教教師合作(協同)教學。 |
四、 | 本案涉及貴校跨處室合作事宜,請務必會辦相關處室人員配 合辦理,本局後續將查核上述項目辦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