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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謝縈縈 - 一般公告 | 2025-03-20 | 點閱數: 42
主旨: 有關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設置相關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市特推會設置辦法)暨本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實地評鑑結果辦理。
二、 查本市特推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本會置委員 11 人至 25 人,…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特推會委員名冊及簽到表宜標註各委員性別及代表身分,建議各校特推會委員人數應採固定且為奇數,並請務必注意配合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 前開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本會應於每學期初及期末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爰特推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委員人數以及決議是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另依據同法第 3 條規定,特推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包含班級人數酌減相關內容,爰特推會會議宜於常態編班會議前召開完竣,且會議紀錄宜註明各委員出席情況或未出席原因。
四、 請各校確實檢視校內特推會之設置規定是否符合法規規範,倘有未符之處請儘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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