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本市 114 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局 114 年 1 月 16 日桃教特字第 1140004513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實施計畫摘要如下(詳見實施計畫): |
(一) | 推薦基準: |
1、 |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1) |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 (111-112 學年度)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2) | 未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3) |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
(4) |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
2、 | 應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
(1) |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 |
(2) | 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 |
(3) | 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
(4) | 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
(5) |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
(二) | 辦理方式: |
1、 | 各校推薦:學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被推薦人員應填寫審核查驗單及推薦表(相關資料請依 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尤佳),並檢具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於收件截止期 限內逕送(寄)承辦單位大溪國小輔導室。 |
2、 | 市府初選:由本局組成初選小組,針對各校推薦人員進 行訪視及選拔。 |
(三) | 收件規定: |
1、 | 各校檢附審核查驗單、推薦表(A4 直式橫書、 14 號新細 明體繕打)及相關資料,並依審核查驗單所列項目依序 彙整裝訂成冊。 |
2、 | 收件地點:大溪國小輔導室( 33541 桃園市大溪區登龍 路 19 號)。 |
3、 |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14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截止 (郵寄以郵戳為憑)。 |
三、 | 本案倘有問題,請逕洽大溪國小輔導室沈主任(聯絡電話: 03-3882040 轉分機 610 、 611)。 |
四、 | 本案實施計畫亦可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網-特教業務單 位-桃園市特殊教育科-表件下載區」(網址: https://reurl.cc/E4erY0)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