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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黃嘉如 - 一般公告 | 2025-02-13 | 點閱數: 60
一、 依據 113 學年度學習扶助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子計畫九-學習扶助績優人員遴選計畫辦理。
二、 教育局為鼓勵本市落實支持學習低成就學生之學習,爰透過旨揭評選計畫以表揚榮獲領航團隊獎之團隊、鐸聲伴學獎之教師及學習潛力獎之學生,期能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熱忱與知能,激發學生學習動機,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 旨揭評選計畫相關訊息如下:
(一) 獎勵組別:領航團隊獎、鐸聲伴學獎及學習潛力獎。
(二) 推薦條件:
1、 領航團隊獎:(桃園市各國民中小學皆可參加)
(1) 授課教師需符合學習扶助規定,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已取得 8 小時學習扶助師資認證課程;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已取得 18 小時學習扶助師資認證課程,行政人員須實際參與及支持領航團隊運作者(校長可參加,若教師同為行政人員或授課教師,請擇一參與)。
(2) 111 學年度寒假至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 112 年 2 月至 114 年 1 月)擔任學習扶助至少 3 期,且 112 學年度至少擔任 1 期者。
(3) 領航團隊組成人數上限:以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習扶助開班數計算之,如該期未開班者採前一期開班數:
甲、 4 班以下者至少推薦 3 名(含行政人員至多 1 名)。
乙、 5 至 8 班者至多推薦 5 名(含行政人員至多 2 名)。
丙、 9 班以上至多推薦 7 名(含行政人員至多 2 名)。
(4) 推薦行政人員須實際參與及支持教學團隊運作,且人數不得逾實際教學人數。
(5) 獲獎學校頒予獎牌 1 座及團隊獎金新臺幣 3 萬元、每人嘉獎 2 次,且得三年免訪視。。
2、 鐸聲伴學獎:
(1) 授課教師需符合學習扶助規定,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已取得 8 小時學習扶助師資認證課程;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已取得 18 小時學習扶助師資認證課程。
(2) 111 學年度寒假至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 112 年 2 月至 114 年 1 月)擔任學習扶助至少 3 期,且 112 學年度至少擔任 1 期者。
(3) 獲獎教師每人頒予獎牌 1 座及禮券 5,000 元、嘉獎乙支。
3、 學習潛力獎:
(1) 符合學習扶助規定之受輔學生資格(教師教授之學生及目標學生資格需為科技化評量系統測驗之個案學生)。
(2) 111 學年度寒假至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 112 年 2 月至 114 年 1 月)參加學習扶助至少 3 期,且 112 學年度至少參加 1 期者。
(3) 獲獎學生每人頒予獎牌 1 座及禮券 3,000 元。
四、 領航團隊、鐸聲伴學獎及學習潛力獎評選則請貴校踴躍推薦符合資格人員,並依組別填妥相關表件及備妥資料參加。
五、 前揭評選資料請於 114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前上傳檔案至 https://reurl.cc/Q5lKD5 ,並將紙本資料一式三份以掛號函送(郵戳為憑)或逕送本市學習扶助資源中心(南美國小)彙辦,逾期不受理。
六、 如有疑問,請洽本市學習扶助資源中心專責人員,電話: 03-3126250 ,分機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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