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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王菀貞 - 教師相關 | 2025-02-11 | 點閱數: 136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申請至 114 年 3 月 7 日止

一、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請同仁於 114 年 3 月 7 日前填好申請表(如附件),高中以上並檢附繳費收據(若第 1 次於本校申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交人事室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依人事總處 113 年 7 月 30 日總處給字第 11300186911 號書函略以,復查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未」選擇適用本方案之學雜費減免補助,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申請表已更新至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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