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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袁啟陶 - 教師相關 | 2024-12-30 | 點閱數: 76

主旨: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 學 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計畫(含申請表)」1 份,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國署國 字 第 1130141539 號及 1130141539A 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之教學交流與 經驗傳承,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 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 遠地區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三、旨揭計畫摘要說明如下(餘詳見附件): (一)辦理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並自即日起 至 114 年 3 月 31 日止受理申請 114 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 及「受訪學校」。

(二)教學訪問教師:

1、申請資格(1)現任職於一般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 資合計滿 6 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2)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 申請: 甲、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 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 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 SUPER /POWER 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 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 事項。 乙、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 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 2 年 以上且有 3 次以上到校輔導經歷者。 丙、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2、獎勵及補助: (1)教學訪問教師:補助交通費。連續服務滿 2 學年且 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 1 次 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續服務 1 學年(合計 連續達滿 3 學年)並經評選績優者,得公假補助第 2 次赴海外學校參訪,並採減半補助。 (2)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 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3、申請方式:

(1)現職教師:請填具計畫附件 2「教學訪問教師申請 ,於 114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前由原服務學 校函 送本局,俾利彙整後函報國教署委辦團隊國 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2)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請填具計畫附件 3「教 學 訪問教師申請表」,於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 一)前逕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三)受訪學校: 1、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第 4 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 4 條 及第 5 條之規定,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得 提出申請。 2、獎勵及補助: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3、申請方式:請填具計畫附件 1「受訪學校申請表」,於 114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前由原服務學校函送本局, 俾利彙整後函報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四)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 陳宜楣小姐,連絡電話 07-8060505 分機 24202 、 24204 ; 電子信箱 kehsin99@gmail.com 、 nkuht01@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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