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員服務支用標準及所需經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3792 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員給付標準,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 3 項附表三項次 1「補助專業團隊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備註,說明三「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鐘點費支給數額」之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支給每小時新臺幣 600 元。 |
三、 | 本市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員服務所需經費,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補助支應,請貴校依本函落實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