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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黃國維 - 一般公告 | 2024-08-20 | 點閱數: 285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辦理。
二、 前開法令規定需辦理之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摘錄如下: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前 3 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略以,前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二)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他人性自主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等。又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三)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等;另依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 年)」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宣導至少 3 場次(含)以上。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0 條規定:「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五) 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 1 場宣導或訓練。
(六)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 條規定略以,各校應落實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爰請各校至少辦理 1 場次相關宣導活動。
(七)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校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三、 請確依上開規定規劃防治課程及宣導活動,並可結合社政、警政、衛政及民間團體資源辦理,以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及知能;另請多元宣導並暢通申訴管道、鼓勵揭弊措施,以維護兒少權益,共同厚植並建立友善之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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