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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張可欣 - 教師相關 | 2024-06-27 | 點閱數: 158

主旨:檢送「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輔導員 113 學年 度聯合遴選簡章」(如附件),請轉知貴校符合資格之教 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701772 號函辦 理。

二、教育部為聘任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 殊教育教學人員,擔任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 員,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地方團, 提升對所屬學校、幼兒園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之輔導 效能及整體特殊教育品質,辦理旨揭遴選作業。

三、本次遴選就輔導特教地方團之特教中央團「學前及國中小 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資優類 中央分團」,遴選要項說明如下:

(一)各分團預計遴選名額,詳如遴選簡章。

(二)參與遴選之輔導員,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1、各分團輔導員,須為具 5 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 幼兒園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2、持有符合各該分團專長之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 (資優央團若聘任學科專長之教師,不受須具特殊教 育教師證之限制,惟須具該學科之合格教師證),或 相關獲獎證明(如曾獲本部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 全國性課程、教學相關獎項,或有其他優良表現或貢 獻,具有證明文件)。

3、除上述規定之資格外,若參加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 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遴選,具地方輔導團經 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優先考量;資優類中央分團 擔任輔導特教地方團之輔導員,須具近 2 年教授國中小 資優教育實際教學經驗。

(三)本屆輔導員任期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受聘擔任輔導員之任務、權益、應遵守義務,及考核與 獎勵,詳如簡章。

四、請有意願參與輔導員遴選之教師,經現職服務學校校長、 幼兒園園長同意,備妥報名表、備審佐證資料,於 113 年 7 月 4 日前將掃描檔資料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信箱 (kaihui666@ms.tyc.edu.tw),並請來電本局特殊教育科確 認是否收訖;紙本資料併請同時寄至本局特殊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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