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時,請務必落實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等規定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5 月 3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1422 號函辦理。 |
二、 |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訂定及執行相關規範: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摘錄如下: |
1、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揆其立法意旨,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4 條第 3 款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爰於特殊教育法修正時,定明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 |
2、 |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 IEP ,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
3、 |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
4、 | 幼兒園應準用前述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 IEP 。 |
5、 |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1) |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
(2) |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
(3) |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
(4) |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
(5) |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
(6) | 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 |
(二) | 另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提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審議。 |
(三) |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納入 IEP 、規劃及調整課程,以提供學生適性學習。 |
(四) | 請各校務必依前揭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並視各校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及特殊教育業務運作需要自行訂定 IEP ,惟自訂內容應符合特殊教育法規規範。 |
三、 |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IEP 訂定及業務執行成果,業列入本市特殊教育評鑑及特教業務視導之重要考核項目。本市 IEP 參考格式及本市 IEP 檢核表可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網網站下載(特教業務單位-桃園市特殊教育科-表件下載區)(網址: https://reurl.cc/QRmLv9 ),請各校妥為參考運用並得透過自我檢核及學校行政督導機制,依法辦理 IEP 訂定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