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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呂美玉 - 一般公告 | 2024-05-21 | 點閱數: 32

主旨:檢送銓敘部1135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510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28452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1121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本府 11223日府人考字第1120022887號函諒達)所稱「公務 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 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指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使,以自己名義運用者,得參與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者,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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