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113年5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所屬同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
二、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爰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113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