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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林志英 - 一般公告 | 2024-02-22 | 點閱數: 57

說明:    
一、教育局 113 年 2 月 7 日 桃教資字第 1130012477 號函。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使用之網站與 APP 資安防護措施,建議定期辦理資安檢測(如網站弱掃、 APP 資安檢測)與更新作業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