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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張達達 - 一般公告 | 2023-04-26 | 點閱數: 113

依據本府衛生局 112 年 4 月 14 日桃衛健字第 1120033589 號函辦理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同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未滿 20 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 20 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又依據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請貴校倘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請填具「學校發現學生涉違規移送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衛生局處辦。